合工[2005]72号
关于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加强乡镇
工会组织建设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工会: 当前,我市正在深化和完善乡镇机构改革,对乡镇机构和乡镇干部进行调整,为加强乡镇工会组织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争取县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的重视与支持,加强与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进一步宣传《工会法》的有关内容,确保乡镇工会组织在机构改革中得到加强。 二、按照《工会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规定和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办[2004]24号)文件精神,新组建乡镇要及时建立工会组织,配备副科级专职工会主席,配齐配强工会干部,工会干部的编制列入乡镇行政编制总额内,并享受同级干部的工资、补贴等福利待遇。
三、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的规定,对撤销、合并的乡镇工会资产全部移交给新组建的乡镇工会,确保乡镇工会资产不流失。
四、在乡镇机构改革中,有关工会组织设置、工会干部调整、工会资产变动等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市总工会联系。
合肥市总工会
2005年1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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