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事局、总工会(工会),各开发(试验)区劳动人事局、工会,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处、工会,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级工会在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地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自身优势,认真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改革发展稳定和加快发展、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更好地激励广大工会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全市工作大局中的作用,市人事局、市总工会决定,自2006年开始,定期开展评选表彰全市工会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市工会系统从事工会工作的专职工会干部。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工会组织关系隶属市总工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二)表彰名额 专职工会干部按照2%左右进行推荐评选,先进集体按照5%左右进行推荐评选。具体名额分配另行下文。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评选的全市工会工作先进个人,必须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热爱工会事业,在全市工会系统内堪称楷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动员和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活动,在提高经济效益和服务大局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在工会组建、发展会员以及职工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中成绩突出的。 3、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积极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敢于和善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为职工办实事、解难事成效显著的。 4、在工会其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5、从事专职工会工作满3年以上。 (二)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评选的全市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必须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过硬,廉洁奉公,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受到上级领导部门及社会各界好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有新思路、新举措,能够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高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积极推进自身的改革和发展取得突出成绩的; 3、积极宣传、推动和贯彻落实《工会法》、《劳动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作用突出的; 4、在工会其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评选年份由市人事局、市总工会联合下发文件,确定具体评比办法和评选表彰名额。具体评选工作由市人事局、市总工会共同组织实施。 (二)评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评选条件,接受群众监督,保证质量。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表彰为“全市工会工作先进个人”,颁发奖品、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表彰为“全市工会工作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和证书。
合肥市人事局 合肥市总工会 200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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