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工 〔 2005 〕 40号
关于建筑企业进城务工人员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开发区工会、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管局,省部属驻肥建设单位,市属各建筑集团、总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安徽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建筑企业进城务工人员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在进城务工人员中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城务工人员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企业是进城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具有涵盖面广、人员流动性强、农民工比重大、企业性质、承包类型、用工方式、劳动关系复杂等特点。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各行业现有进城务工人员60余万人,其中建筑行业已占16万人左右,为我市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最大限度地把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是发展壮大工人阶级队伍,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是做好党的群众工作,提高工人阶级整体素质,保持城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进城务工人员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积极稳妥地做好在进城务工人员中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工作,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二、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工作
按照 “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和运行机制,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市总工会会同市建管局成立合肥市建筑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市建筑企业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会组建和会员管理工作。
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会组建、职工入会、会籍管理等事项,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规定,企业应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工作,并在上级工会指导下组织实施。成建制的在肥建筑企业(含工程分包和劳务承包企业),职工达25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成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成立工会委员会。分公司一级的可成立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对进城务工人员入会形式可删繁就简,如采取职工在入会名册上签名并张榜公布,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吸收员工加入工会等形式,方便职工加入工会,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入会率,并逐步规范管理。
市属建筑企业工会负责本企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工作;中央、省属建筑企业在肥承接的市属工程,其项目部应成立工会,并负责接收在本企业务工的人员入会,项目部工会系主管企业批准成立的,应将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市建筑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接受指导;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向市建筑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申请成立工会组织,并接受领导。外省市及其他各类在肥的建筑企业(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成立工会组织,接受企业所在地工会的领导。市总工会会同市建设、劳动、建管等部门,定期开展职工维权和工会工作情况等检查,对于没有成立工会组织,出现损害职工利益事件,将追究用人单位责任,限制其市场准入资格。
市建筑主管部门对外来建筑企业在我市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企业,凡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将推迟发放登记备案证,并将成立工会组织列入企业参与各类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条件之一。对已领取登记备案证,承担工程建设任务但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建筑企业,应督促其依法尽快成立工会,否则在年审时暂缓通过。
三、明确任务,密切协作,将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各县、区劳动保障、工会 、建设、建管等部门要指导和帮助建筑企业与进城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期限,工资支付的标准、形式和时间,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要严肃查处建筑企业拖欠和克扣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行为,建筑企业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进城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的数额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建筑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拖欠职工工资;企业与进城务工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一次性付清进城务工人员的全部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把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使进城务工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认真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等政策规定,扩大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进城务工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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