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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调解原则、主要职责、调解期限
发布日期:2005-8-12 作者:
1、组织机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2、调解原则:(1)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2)合法原则,即劳动争议调解的主体要合法,程序要合法以及调解协议合法;(3)依据事实及时调解的原则;(4)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5)同当事人民主协商的原则;(6)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3、调解期限。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
受到侵犯之日起30天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末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4、主要职责:(1)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这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最主要职责;(2)检查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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