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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发布日期:2005-8-12 作者:

  (一)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二)受理。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书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在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三)调解前准备工作。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审查申请,通知被申请人书面答辩,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了解劳动争议基本情况,查阅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分清各自承担的责任,召开调解委员会会议,通报调查情况,提出调解意见,确定调解方案,为正式进行调解做好准备。
  (四)调解。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调解会议,宣布调解会议的纪律、调解争议事项,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及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调解委员回避;然后双方发言,主持人向双方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示有关证据,说明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查结果,提出调解建议,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接受调解委员会调解建议的,可在建议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
   (五)调解终结。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具体终结的情况有:①当事人自行和解;②申请当事人撤回调解申请;③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拒绝调解的;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终止调解;⑤达不成调解协议而终结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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