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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的程序
发布日期:2005-8-12 作者:

   (一)准备工作:

    1、学习集体合同业务知识,了解企业劳动管理状况。主要学习《劳动法》、《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本市劳动保障方面的具体规定,检查对照用人单位的落实情况,综合考虑生产经营状况、承受能力,研究确定协商的具体目标。

    2、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所持的意见和建议,这是协商前最主要的准备工作。以工会内部各工作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各专业委员会为中心,以工会积极分子为骨干,吸收广大职工参与。分析研究集体合同所涉及的所有问题,有重点地选择职工最为关心的、用人单位又能做到的意见和建议,作为集体协商的议题。

    3、确定协商代表。用人单位方和职工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不少于3人,并各自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职工方的其他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工会的,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4、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会)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对方依法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

    5、拟定集体协商议题,可双方共同指派代表共同起草,也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

    6、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五个必经法定程序:

    1、召开平等协商会议。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宣布议程和协商纪律;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当集体协商暂时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了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协商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60日。

    2、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可通过。

    3、签字: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要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4、报送审查备案:用人单位一方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工会应报送一份给地方总工会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5、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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