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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期间的保护
发布日期:2005-8-12 作者:

  妇女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或停发其工资、取消福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或将其转为富余人员。女职工在孕期和法定的产期、哺乳期间,晋职、晋级不受影响。企业辞退女职工或给予女职工行政处分,应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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