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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产期的特殊保护
发布日期:2005-8-12 作者: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1、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己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其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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