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持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给予产假20至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