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安徽省女职工委员会条例》规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县和县级以上各级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业、机关工会有女会员25名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25名女会员的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通过组成,也可召开女职工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并设专兼职副主任若干人。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工会,可经民主协商推选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相同,实行替补制。委员在任期间,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离时,经民主协商,由同级工会提出相应的增补、替补人员,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予以增补、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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