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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的具体待遇
发布日期:2005-8-12 作者:
    荣获全国、省、市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人员主要有以下一些待遇:每两年检查一次身体;各级组织积极对劳模加强教育和培养,符合条件的劳模应当优先提拔使用;劳模可免费游览市属公园;企业在改制中,应优先安置劳模就业;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职工劳模和年纯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农民劳模,享受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或城市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劳模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领取租金补贴;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工资的劳模,在非盈利性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时,可享受一定的优惠。另外,生活确有困难的劳动模范的遗孤、遗属可享受一次性生活救助。全国劳动模范月工资或收入不足1200元的按月给予补齐。省、市劳动模范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报,上级核定后给予一定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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