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以职工代表大会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依法行使知情、参与、监督等民主管理的权利。具体职权是:听取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情况的报告,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工会与企业行政平等协商的有关职工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奖惩办法、裁员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审议企业重要规章制度草案,做出同意或否决的决定。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情况,监督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的情况,监督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法律、政策和企业制度规定以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二是非公有制企业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通过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议事会、劳资恳谈会、民主协商会等多种形式,组织职工实施民主管理。各种民主管理形式都要做到职工认可、制度健全、运作规范。
三是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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