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央“两办通知”精神,规范全市厂务公开工作,发挥厂务公开制度应有的作用,结合全市民主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厂务公开的适用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办[2003]35号),采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实行厂务公开。
二、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
(二)单位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贷款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
(四)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
(五)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计划生育情况,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约和履行情况;
(六)单位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职工福利,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
(七)单位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的条件、步骤、数量和结果等;
(八)单位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职工房改政策的执行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管理情况;
(九)单位领导干部民主评议情况,单位中层干部、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十)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以及出国境费用支出情况等;
(十一)车间、科室、班组的内部事务;
(十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单位的商业及技术秘密除外。
三、厂务公开的实现形式
(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年按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闭会期间,要通过职代会主席团(组)长联席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审议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公开,征求职工群众意见。
(二)单位厂务公开栏、厂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内部信息网络、内部报刊、广播、闭路电视等为厂务公开日常形式。
(三)单位遇有重大事项需要公开,经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予以公开。
(四)在实行公开后要注意通过意见箱、接待日、座谈会、热线电话等形式,了解职工反映,不断改进工作。
四、厂务公开的标准
(一)成立由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行政(党委)、纪检、工会和人事劳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制定厂务公开实施办法。工会承担厂务公开日常事务。
(二)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年按期召开1—2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三)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审议建议权、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民主推荐或民主选举权等五项职权得到落实。
(四)建立职工代表监督巡查制度,每年巡查1次以上。
(五)建立健全业务招待费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
(七)建立健全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制度。
(八)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参加董事会或监事会。
(九)单位应及时公开职工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职工提出的意见、要求沟通顺畅。
(十)建立多层次公开网络。在职工便于阅览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随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
(十一)无重大决策失误,无重大案件发生,干群关系密切、干部廉洁勤政、经营管理优良、经济效益明显。
(十二)单位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满意率达85%以上。厂务公开档案完备。
五、厂务公开的程序
(一)确定公开项目和内容,明确承办部门或科室。
(二)报请本单位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
(三)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开。
(四)进行信息收集、意见反馈和处理。
(五)向上级报告有关公开情况和处理意见。
(六)公开工作的文件、资料整理、存档。
六、厂务公开的责任追究
企事业单位在实行厂务公开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负有单位和负主要领导责任者视具体情况给予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评先资格、追究责任。
(一)对厂务公开工作不重视、不宣传、敷衍应付、组织领导不力,不按规定的内容、形式、程序、标准等及时公开,造成职工群众强烈不满的;
(二)不开展厂务公开工作,对上级有关厂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组织实施的;
(三)弄虚作假、搞假公开、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的,或对举报人、证明人、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因不执行厂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致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因不执行厂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
(六)因不执行厂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厂务公开责任追究要求
(一)厂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党组织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市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厂务公开责任追究的牵头、组织、协调、督察工作。
(二)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在实施责任追究时,对属于同级部门管理的厂务公开工作责任人,应及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按照市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工:“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由同级纪委、工会牵头,组织、监察、经贸等部门配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经贸等部门和工会配合;“取消先进”、“追究责任”由同级纪委、组织部门牵头,监察、经贸等部门和工会配合。工会承担日常工作事务,并负责向厂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及成员单位报告有关重要情况。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厂务公开和实施责任追究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由本级党委、政府(行政)及其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
(四)各级党委、政府(行政)及其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厂务公开工作,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配合、支持上级机关和部门对有关事件的调查处理。
(五)责任追究的结果,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及时报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总工会)备案。
八、本规定由市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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