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买断工龄工资”应计提工会经费的复函》工财字[1997]161号文件规定:一、按工龄一次性发给职工的生活费,即称“买断工龄工资”,经请示国家统计局有关部门,认为其实质是工资的一部分,属工资总额范畴,应按2%的比例计提工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