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会法》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皖工发[1997]41号)《关于依法收缴工会经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经营分配方式,都应于每月15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当月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拒绝拨缴工会经费。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皖工发[1997]41号)《关于依法收缴工会经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未按规定拨缴或逾期未交工会经费,经摧交仍不拨交的单位,工会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依法起诉,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申请成立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拒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发出支付令。收到支付令的单位应在十五日内拨缴工会经费,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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