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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社团法人资格条件、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
发布日期:2005-8-12 作者:

    一、资格条件:

    1、《工会法》及《实施办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勿需确认登记。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地方总工会审核登记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

    2、《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合肥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基层工会申报法人资格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经上级工会批准,依法成立的工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依照规定配备的工作人员;③有自己的工作场所,能正常开展工会各项工作;④有稳定的工会经费来源,能依照规定独立管理、使用工会经费;⑤参与经济、民事活动时,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工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办理登记手续:①会员(或职工)不足30人的;②工会主要负责人在代理期限内的;③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④所在单位未依法拨缴工会经费,不按规定上解工会经费,不能独立管理、使用工会经费,且不改正的;⑤申办工会法人资格为所在单位转移资金、故意逃避债务等违法目的的。

    二、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向具有管辖权的总工会(市总或县总)法律部申请确认或变更工会社团法人资格,并报送以下材料①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申请(或变更)登记表;②工会成立批准文件、主席任职文件的复印件;③工会经费和财产证明材料;④其他必备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正副本等)。

    2、审核发证:由具有管辖权的总工会在收齐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合格的发给(或换发)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书。

   附件: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A3幅面 正反打印)
         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表(A3幅面 正反打印)
         验资证明(正反打印)
         工会社团法人年检登记表
         工会社团法人年检报告书(A3幅面 正反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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