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企业工会实行属地管理与产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注册登记和生产经营不在一地
的企业,应由所在地工会负责管理;对企业上级工会和企业所在地不在一地的企业,可实行双重领导,由
企业所在地工会领导为主。
(2)私营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批准。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下
的由该企业所在的县、区、开发区工会批准。
(3)在开发区以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由所
在的开发区工会批准,开发区以外的由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联合会批准。
(4)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工会组建原则上由原主管单位工会审批,无主管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由市总工
会相关产业工会负责。破产、重组的跨行业、跨地区的企业组建工会,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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