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200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工会,可以配备专职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新建企业工会专职主席或者副主席的报酬,按不低于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标准由企业支付。新建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到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