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基层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排忧解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机关,且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合肥市的基层工会专职工会干部。乡镇、街道、社区(村)工会视为基层工会。 本办法所称的工会专职干部是指在前款规定的基层工会中担任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及其他工会专职干部。 第三条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干部通过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途径和形式,代表和组织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监督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制度建设和政策制定,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民主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其所在单位副职和中层正职配备,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 工会主席是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按有关规定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首席候选人,按规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第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直接任命或委派。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自上述人员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期间。 第六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离其工会工作岗位,确需调离的,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未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并享有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 第八条 工会干部享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学历层次,不断增强自身的工作和维权能力。 第九条 设立合肥市工会专职干部权益保障金。 保障金来源:市总工会筹集、社会捐助、有关单位补助、送温暖工程基金的利息收入、其他收入。 建立市总工会基层工会专职干部权益保障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保障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总工会组织部、保障工作部、法律工作部、财务部主要负责人组成。市总工会主席任主任,分管主席任副主任。保障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组织部。工会专职干部权益保障金的筹集、管理、运作,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市总工会财务部具体管理,同时,接受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审查。 第十条 合肥市基层工会专职干部权益保障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工会专职干部因履行职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经济利益遭受损失的,一次性补助500—2000元。 (二)工会专职干部因履行职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受到打击报复,导致下岗失业的,国家规定的失业救济期间,以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视情况给予1-6个月补助。 (三)工会专职干部或其配偶、父母或其长期共同生活的长辈近亲属、未成年子女因患重大疾病,当年度个人支付医药费累计达10000元以上,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享受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供的医疗救助。 (四)工会专职干部因意外灾害造成生活特殊困难,或者任职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职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一次补助500—1500元。 第十一条 对依法履行职责而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侮辱、诽谤或人身伤害的工会干部,本人有权向有关方面提出检举、控告、申诉,侵权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县(区)工会协助本人向有关方面申诉,合肥市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工会专职干部权益受到侵害、或家庭遇到特殊困难要求救助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填写《合肥市基层工会专职干部权益保障金申报表》(一式二份),经上级工会核准后,向保障金管理办公室(市总工会组织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报保障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对于在工会岗位工作20年以上的专职干部,市总工会发给荣誉证书和一次性慰问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总工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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