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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8-26 作者:

 合就〔200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我市2003年3月下发了《关于印发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3]20号),明确了我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申领程序、管理办法等。发放对象中虽然包括了正享受低保的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但还有一大批集体企业失业人员虽未享受低保但再就业十分困难。根据中央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外地的做法,经研究,决定:我市集体企业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失业人员中,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前,已领取营业(运)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要由本人主动申请,并严格按照合政办[2003]2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申领,杜绝代领、冒领。
     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统计在“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即“申领表”中④)。
     四、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除社会保险补贴外的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四年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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