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宣传贯彻《工会法》、《法律援助工作条例》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其他法律法规,联系有关职能部门, 努力构建稳定、协调、强有力的联动工作机制。 二、根据合工[2004]13号文件精神,对劳动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困难职工、劳动模范和因依法开展工会工作而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法侵害的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实施法律援助。 三、做好来访职工的接待登记工作,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四、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职工代拟法律文书,审查劳动合同,担任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代理人等工作。 五、指导法律援助对象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初审有关身份证件、所在单位工会和主管区局出具的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有关案件证据材料;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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