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医改【2004】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合肥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