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以及全总、省总关于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要求,使用好有限的“送温暖工程基金”,进一步做好特困职工帮扶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 救助范围和对象 1、救助的范围是工会关系在合肥市总工会的困难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一年内的失业人员、已有明确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 2、救助的对象是①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③特困职工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④养老金每月低于500元的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⑤因家庭困难造成子女不能正常就学的职工家庭;⑥因意外重大不幸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二、 救助类型和标准 对符合救助范围和对象的特困职工按以下标准救助: 1、生活困难救助,对于生活确实难以为继的困难职工,经核实后,符合低保条件的,联系民政部门办理该职工家庭的“低保”手续,并给予100—200元的应急生活困难救助。 2、大重病救助 ①当年纳入低保的特困职工家庭,因病自付医药费一年在5000元—10000元的,救助300元;自付医药费10000元—20000元的,救助500元;自付医药费在20000元以上的,救助800元。 ②不是低保户的困难职工家庭,因病自付医药费一年在20000元以上的给予500元的特困救助。 ③养老金每月500元以下的退休职工,自付部分医药费20000元以上的给予500元救助。 3、意外灾害救助,因意外(指水灾、火灾、意外伤害、交通事故等)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须在20000元以上的职工家庭,给予500元的困难救助。 4、子女入学救助,参照市总工会有关助学活动的文件执行。 5、困难劳模救助,指通过市总工会认定的市级以上困难劳动模范。困难情况参照上述条款,按程序给予救助,救助标准适当给予提高,生活困难应急救助最高不超过300元,大重病救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 同一困难原因在一年时间内只给予一次性救助。 三、救助申报程序 1、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表格; (2)身份证出示原件留下复印件; (3)自付医药费单据出示原件留下复印件; (4)病历诊断书出示原件留下复印件; (5)劳动模范申请救助,必须出示《劳模证》。 (6)其他相关的困难情况证据原件和复印件; 个人向单位或社居委工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经单位或社居委工会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并盖章;经主管区、局(行办、公司)工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帮扶中心。市帮扶中心接收困难申请后,及时做好登记建档和报批、情况反馈以及救助工作。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救助范围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造成生活困难的; (2)、近两年内购买商品房、自建房或对原有住房装修的; (3)、因子女上学择校或对子女大额投资进行专业培养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4)、其他不应由市总工会或帮扶中心救助的困难情况。 四、救助发放与监督 1、帮扶救助资金的发放程序,严格按照《合肥市“送温暖工程”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每月向市总工会报告一次困难救助情况,每年向市困难职工帮扶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3、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救助工作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以及市总工会经审会、财务部和社会各界监督。 五、本办法由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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