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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8-30 作者:

 合政办[2004]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总工会 (二OO四年五月)
   

  《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4号)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做好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将劳动模范的有关待遇落到实处,现就贯彻实施《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劳动模范评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对各类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评予以严格控制,一般不超过15%。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领
导干部不参加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二、对在重大事件中作出特殊贡献者,简化报批程序,由市政府及时命名表彰。操作程序为:基层推荐,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审核,报
市政府批准。
    三、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职工劳动模范和年纯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市农民劳动模范每月生活补贴标准由市总工会提出具体意见,市政府每年进行一次核
定。 符合条件的全国、省级劳动模范的生活补贴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暂未规定的,按市劳动模范补贴标准执行。
    四、在职劳动模范生活补贴由本单位按月发放,报市总工会备案;原单位无法支付生活补贴的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属于授权经营范围内的企业,由控股公司按月支付,报市总工会备案;原单位无法支付生活补贴、且不属于授权经营范围内企业的劳动模范以及退休和农民劳动模范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本、获奖证书、个人收入证明及单位证明(退休劳模由工资发放单位盖章,农民劳模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盖章),市总工会核发。
    五、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劳动模范,本人提出申请,分别由单位工会(乡镇工会),县、区、局(公司)工会核实后,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市
总工会和市卫生局共同发放《困难劳动模范就医优惠卡》。    凡持《困难劳动模范就医优惠卡》的劳动模范,在非盈利性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时,可享受免交门诊挂号费;用药按进价收费;住院期间可减免40%床位费(按国家定价);减免CT、磁共振30%检查费
等待遇。
    六、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劳动模范和因意外灾害造成特殊困难的劳动模范实行生活救助,每年由市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救助意见,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实施。
    七、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劳动模范的遗孤、遗属给予1500元一次
性生活救助,由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具体实施。
    八、建立劳动模范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各县、区工会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会要做好所辖区域内各级劳动模范有关情况的登记管理工作,如发生职务岗位变动、工作调动、离退休、下岗、失业、去世、
严重违法违纪等重大情况,须书面报市总工会备案。
    九、从外地调入本市的各级劳动模范,需携带劳动模范档案和有关证件到市总工会登记,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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