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办〔2004〕4号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中小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列入省政府考核的98户企业按市政府合政〔2002〕 96号文件要求,基本完成或即将完成改制任务。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及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在中小企业改制中进一步发挥职代会作用和加强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小企业改制中发挥职代会及工会组织作用的重要意义 加快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步伐,是从整体上搞好中小企业的重要战略措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职工利益的要求。 职代会制度,是我国现阶段企业民主管理的最基本形式,也是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有效途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制度,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是中小企业改制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在中小企业改制中进一步发挥职代会作用和加强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落到实处。 二、加强企业民主管理,规范操作程序。 进一步完善职代会制度企业改制要紧紧依靠广大职工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和《合肥市国有企业“双退”改革操作程序》(合经贸企〔2003〕 38号)。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产、负债、土地、人员情况);改制指导思想和方式方法;国有资产退出界定;职工国有身份退出及相关费用测算;组织领导及进度安排;新体设立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等(不包括破产企业)。企业改制方案要通过厂务公开等形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提交职代会讨论,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集体企业的资产处置方案应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得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向职工公开,职代会按照法律规定具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职代会的召开,应符合法律规定,事先应召开不同类型的职工座谈会。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方案必须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职工代表要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群众的意见。职代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方能召开;职代会对提交审议的方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提交表决的方案需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以确保能够代表和体现职工群众的意愿。建立召开职代会报告机制。企业在准备好召开职代会的各项工作之后,县(区)属企业应提前7天向县(区)工会书面报告,经县(区)工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县(区)工会每季度书面汇总向市总工会报告一次改制企业职代会召开情况;市属企业应提前7天直接向市总工会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召开职代会。进一步完善职代会制度。应按职代会条例要求,对代表资格和届期进行审查确认,凡超过届期或职工代表人数不足的应按规定及时换届和增补。 三、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工会作为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应依法独立地开展各项工作。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由原工会委员会履行工会职能,依法处置工会资产。企业除破产外,不论如何改制,改制为何种所有制,在改制方案的制订、审批和实施过程中,都要同步健全工会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者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其他部门。要注意保障工会干部队伍的稳定,特别要注意维护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改制企业工会组织的整顿、重组要与企业改制同步进行,防止因企业改制而出现工会组织瘫痪,会员流失。具体要求按《中国工会章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改制企业工会工作的意见》(合工〔2003〕 21号)、《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工、团组织建设的意见》(合工〔2003〕 89号)、《合肥市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办法(试行)》(合办〔2003〕 35号)执行。工会主席、副主席岗位变动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经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分别享受企业副职和中层正职待遇,工会主席是中共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公司制企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法律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按照《工会法》规定,企业须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比例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税务代收的单位,40%上解市总工会,60%留给企业工会开展活动,并及时足额将60%部分划入企业工会帐户。企业应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四、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应明确职责,努力推进改革 按照有关规定,各级工会要参加各级地方和企业的改制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参与改制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积极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工会的主张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要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站在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中小企业改制的重要意义,组织广大职工学习党和政府有关企业改制的方针、政策,宣传企业改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针对性的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企业改制的目的、意义,改制的方式、方法,引导职工正确地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明确发展才是解决企业、职工困难的根本出路,既对改制充满信心,又对可能发生的困难和问题有思想准备,从而积极主动地投身改革。在支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应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工会干部要加强学习,树立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防止极少数人乘改革之机谋个人之利,对严重侵害职工利益、集体上访、围堵交通、干扰生产等事件,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工会汇报,积极协助了解和处理各种涉及企业、职工利益的事件,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上级工会要加强对下级工会的领导和检查,努力推进工会工作的改革和创新,积极探索工会工作的新路子。对改制企业工会组织瘫痪、现有工会干部不能承担职责的,上级工会可直接派员帮助进行整顿或重新组建工会,选配职工信任的工会干部,做好企业工会工作。 五、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保证中小企业改制顺利完成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工会在中小企业改制工作中的作用,健全工会组织,选好、配强工会主席,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改制工作,全面理解贯彻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从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出发,把握好改制工作的力度和节奏,注意协调和沟通,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群众意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正确处理企业改制中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各方面的合法利益,特别是要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注意研究新情况,适应新变化,解决新问题,稳步推进企业改革,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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