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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9-6 作者:

劳动者不承担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

案例:
  某企业做出决定:为提高广大职工的工作热情,克服惰性,凡订立或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律不超过3年。依据此决定,该企业通知一批职工续签1~3年不等的劳动合同。这批职工中有张某等5人己经在该企业连续工作10年以上,他们要求与该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遭到拒绝。双方协商不成,张某等5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该企业应当与张某等5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评析:
  《劳动法》第二十条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规定明确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个要件: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当然,当事人双方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一定非要此三个条件,如此规定的立法原意在于保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对老职工给予的优惠与补偿。案中的某企业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因而不能获得支持。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老职工的法定权利

案情:
  某珠宝经营公司招录了一批营业员,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她们的月工资标准为800元。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该公司的经营效益持续下滑,公司领导决定:为扭转经营业绩下滑的局面,营业员每月必须将一定量的珠宝卖出,否则按比例扣减工资。在工资被扣后,小张等10名营业员以用人单位违约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该珠宝经营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该案经审理,小张等10名营业员胜诉。
评析:
  根据法学理论,法律主体(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享受该行为带来的权利,并承担该行为引发的不利后果。对本案中的珠宝经营公司来说,珠宝商品能否卖出属于其经营行为的一种风险,而经营风险应当由经营者承担;劳动者不是经营者,其仅对自己提供劳动的质与量负责,除非在特殊岗位(如营销)和进行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因商品不能卖出而减少。《劳动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基于上述理论和规定,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珠宝经营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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