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途径
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党执政的重要目标,并放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胡锦涛同志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了深刻而又全面的阐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充分反映了我们党对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的深刻把握和高度重视。劳动关系是当代中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不稳定、不协调,社会和谐就无异于沙上建塔。劳动关系可谓是现代社会是否和谐的晴雨表、风向标,协调好劳动关系,是我国城镇社会稳定和建设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内容。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规范,一是运用市场机制由劳动关系双方自行调整,二是政府通过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来对这种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即实行″主体自行协商、政府适时调整″。而最低劳动标准、最低工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这是政府干预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手段。但企业职工利益的保护,更多的还要通过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途径来实现。
王兆国同志在中国工会十四大工作报告中指出:“在我国社会深刻变革、党和国家事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呼唤工会组织发挥其独特作用,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必须有新作为。这是因为,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出发,工会应协助党和政府不断解决建立稳定协调劳动关系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准确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与呼声,妥善处理职工群体性事件,化解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但工会是群众组织,工会参与构建和谐社会应该有自己独特的途径和手段。
1、坚持组织协调,发挥代表维护作用。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与维护,只有通过工会组织,才能从自发盲动走向组织有序,从而保证社会运转的秩序和理性。大力加强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建设,这是工会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针对我国当前新建企业蓬勃发展,而其工会组织建设严重滞后的状况,当务之急是要切实做好两项工作:一是要在所有企业组建工会,特别要下大力气把非公企业的工会组建起来。二是要努力提高职工入会率,尤其要把数量庞大的农民工吸纳到工会中来。总的来看,工会对待进城务工人员,必须按工人阶级的新成员来对待,积极充当他们的代言人,呼吁并帮助消除对他们的各种歧视以及不公平、不合理的待遇,从维护好他们在工资收入、生命安全、文化需求等方面的基本权益做起,进而逐步加大维权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他们作为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加速农民工队伍工人阶级化的进程,这不仅有助于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也助于协调城乡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强化机制协调,发挥整体维护作用。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主要以制度为载体。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所处的主体地位,要求工会必须通过完善机制来协调劳动关系。一要全面推行以劳动合同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职工劳动权益维护机制。以前政府劳动部门主抓劳动合同,工会主抓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强调相互配合,实际存在着各干各事的状况;最近,全总决定将维权“关口”前移,强调要下力气配合劳动部门抓好劳动合同工作。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是工会参与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和手段,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有规范作用,必须继续下力气抓好。非公有制企业的增多,将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培育出越来越大的客观现实需求,劳动标准将在劳动立法中占据重要位置,随之而来的是劳动标准也将成为协商谈判的重要内容;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将为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如协商谈判制度可以在企业和行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中大显身手。二要坚持和发展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机制。各级工会要善于总结和推广多年来职代会工作的成功经验,认真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要以职代会为载体,继续开展厂(事)务公开、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完善程序,深化发展。要积极推动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尽快建立职代会制度,并大胆进行机制创新。要把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纳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中,以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三要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当前源头上要解决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缺位、越位、不到位问题;同时,工会组织要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要努力适应建立这一机制的要求,提高参与能力和协调水平。要在所有的县级地方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并积极推动三方协调机制向乡镇、街道延伸拓展;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坚持定期会商、工作联动、目标考核,充分发挥作用。四要努力构建新型的以劳动争议调处为重点的社会化维权机制。各级地方工会都要主动与司法部门联系,成立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和总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力争把工会法律援助融入当地法律援助体系,实现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有效创新;要争取人民法院对工会代诉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工会维权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庭前调解,并提请法院采取“快立、快审、快执”的三快措施。要依靠和发挥这四大机制来调整劳动关系矛盾,从制度源头上保证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
3、加强政策协调,发挥参政议政作用。政策协调是工会的高层次协调,是工会参与调整劳动关系一个重要途径。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的发生,往往是颁行的政策缺乏群众基础,过于草率而造成的。这就要求工会加强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有关政策研究、制定的参与力度。要深刻领会“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精神,理解和把握这“两个保护”和“两个注重”与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的关系,在着力支持分配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前提下,更好地做好维护职工参与分配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尤其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维护力度,使他们享受到改革带来的经济发展成果。省、市、县等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要积极参与本地方、本产业有关涉及职工利益政策的研究、制定,尤其是促进就业、调节分配、加强社会保障和推动企业改革等方面政策的研究制定;行业(集团)、企业工会要积极参与本行业、本单位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研究、制定。要按照合法、平等、兼顾、稳定的原则,指导企业、行业和区域经济全面实施以收入分配为核心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各类企业和行业工资给付办法,并确立正常的调整机制,绝不能以最低工资标准代替生产经营正常的工资标准,以维护职工应有的劳动报酬,使劳动者能够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为了确保工会在参政议政上发挥作用,各级工会必须发挥主动性,做好事前调研,最大限度地倾听职工群众的呼声,并对其进行归纳、分析、综合,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当地实际进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对策建议,确保在参与过程中能够参得进,发声音,起作用,有作为,使工会的参政议政作用明显地体现出来。
4、注重预先协调,发挥超前维护作用。当职工中自发的、零散的、轻微的利益矛盾不能得到及时化解,就有可能转化成自觉的、有组织的、严重的群体性对抗,造成矛盾升级,引发更大范围内的激烈冲突。工会组织要发挥自身与广大职工群众联系紧密,基层组织网络体系健全的组织优势,构筑起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中心的社会冲突预防、预警和化解机制,从而促进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要进一步延伸到依法源头参与、落实集体合同、新建企业工会组建、规范企业用工、下岗、分流、经济性裁员、维护困难弱势群体利益等方面。要深化信息网络系统,切实搞好职工来信来访工作,以职工的要求和呼声为“第一信号”,千方百计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把群体性事件减少到最低限度。要加大对新形势下劳动争议的调处力度,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各省、市、县工会都要设立维权中心。中心架构可在现有来访接待室的基础上,增设调查处理室(主要负责对职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和法律服务室(主要负责对职工法律咨询,仲裁代理、诉讼代理)。要通过运用“预测、预审、预防、预报”等措施的综合运用,真正发挥预警机制的作用,使其成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企业稳定的重要制度。 5、搞好现场协调,发挥具体维护作用。工会组织是集体劳动权的代表者,工会主席是劳动关系协调的第一责任人。凡有集体争议,工会应当及时到达现场靠前协调。靠前协调当然要讲究协调策略。要把理直气壮地讲大道理和细致入微的心理疏导工作结合起来,教育引导职工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认识改革发展稳定是实现根本利益和自身利益的首要途径。在现场协调,首先要稳住情绪,控制事态,尽量详细了解职工的要求和想法,要代表职工同企业或有关方面协商,提出解决的意见,能够回答的给予明确回答。在现场,工会应当讲与自己身份相符合的话,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现场协调所应该起到的具体维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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