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的“三方机制”
一、日益发展的政府劳动行政管理巩固了“三方机制”
一战结束后,在欧美工会的进一步要求下,1919年6月,以会员国劳、资、政三方代表共同参与组成的国际劳工组织宣告成立。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标志着“三方机制”的产生。
工人运动催生了“三方机制”,但使“三方机制”长盛不衰并切实发挥作用的是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政府介入劳资关系的具体当事人。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工业国家相应的劳动行政管理机构开始出现。这种机构的出现,使得政府能够实质性地介入劳资关系事务,成为处理劳资关系的主体之一,为“三方机制”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国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劳动行政管理成为政府宏观调节劳资关系的重要手段,国际劳工组织倡导的“三方机制”因此而得以较为切实地施行。二战以后,各国政府对于社会各方面施加了更为明显的干预和调节,尤其是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劳资关系进行了全面干预。
政府在“三方机制”中虽然是处理劳资关系的主体之一,却不直接代表劳资关系中的任何一方,而是居于劳动者和雇主双方之上,以“招集者”、“裁决者”和“公正者”的身份,来主持劳资关系的运行,避免了劳资自由约定而可能出现的协商失灵现象。因此,政府劳动行政管理的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三方合作机制”。
二、国际劳工组织推进“三方机制”
在国际工人运动联合推动下产生的国际劳工组织,其组织制度实行“三方性”原则。国际劳工组织在《费城宣言》中表明了“三方性”原则的目的:“反对贫困的斗争,需要各国在国内坚持不懈地进行,还需要国际间作持续一致的努力,在这种努力中,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由于同政府代表处于同等的地位,与政府代表一起讨论和民主决定,以增进共同的福利。”
“三方性”原则使得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能够同政府代表处于平等的地位参与所有问题的讨论与决策。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规定,每年的国际劳工大会由每个会员国各派4名代表组成,其中2人为政府代表,其余2人分别为该国的工人和雇主代表。每个代表对于大会审议的一切事项,享有独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同样,“三方性”原则还表达在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各种文件中,成为该组织文件的突出特点。
作为最古老的国际组织,国际劳工组织成立80多年来一如既往地恪守“三方性”原则,并坚持不懈地在各个会员国推进“三方机制”。1976年,第六十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公约)和《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和与国际劳工组织有关的国家行动建议书》(第152号建议书)。其主要内容为,会员国承诺保证国际劳工组织活动有关事宜,在政府、雇主、工人代表之间进行有效协商;主管当局应保证承担对本公约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支持的责任;主管当局应会同代表性组织作出适当安排,对这些程序的参加者提供任何必要培训及与财务支持。
三、“三方机制”在世界各地的多样化发展
近百年来,“三方机制”在世界各地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一)国际“三方机制”
国际劳工组织拥有175个会员国,它在各个会员国积极推进“三方机制”,而其本身就是“三方机制”在国际层面的卓越体现。国际劳工组织无论是最高权力机构——国际劳工大会,还是其他机构,都无一例外地贯彻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共同协商、共同决定的“三方性”原则。通过三方合作,80多年来,国际劳工组织已经制定了180多个国际劳工公约和190多项国际劳工建议书,几乎对劳动问题的所有方面都做出了规范,形成了完整的国际劳工法体系。
(二)洲际“三方机制”
冷战结束后,区域化合作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北美自由贸易区、欧洲联盟、亚太经会组织等区域经济合作的作用不断加强。随着区域性经济组织的出现,区域性的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也日趋活跃,州际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应运而生。
在欧洲,讨论增长与就业适宜的欧盟“劳资政三方峰会”,是洲际“三方机制”的典型代表。根据新华网布鲁塞尔2005年3月22日电,欧盟轮值主席国卢森堡首相容克、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和来自欧洲雇主联合会及欧洲工会联合会等组织的领导人22日在布鲁塞尔举行“劳资政三方峰会”,与会者一致支持欧盟委员会此前提出的“重启里斯本战略”的新方案。“里斯本战略”最早在2000年提出,其主要内容是通过加快经济改革,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使欧盟在2010年成为世界上最有竞争力的经济体。5年多来,“里斯本战略”的实施并不理想,巴罗佐提出一个新方案,把政策目标缩减到两个具体指标,即在2010年前使欧洲经济增长3%,新增就业人数600万。新方案有利于改变欧洲低增长和低就业的现状,得到与会的三方代表的支持。
(三)国家“三方机制”
根据有关研究资料显示,国家“三方机制”的形式最为丰富多彩。①三方代表组成常设机构。多数国家的三方机制都是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组成,由政府劳动部门、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的代表组成常设机构,如法国的经济社会理事会,由政府、雇主组织、工会组织三方代表在该机构中共同讨论经济和社会政策。但也有一些国家的政府组织不是固定的部门,而是根据工作关系确定相关部门。如挪威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政府一方就是根据协商的内容来确定响应部门。②召开三方劳动大会。比如印度,每隔一段时间就由政府召集三方召开劳动大会,就有关全国性的劳动问题进行讨论,为一些重要的法律颁布做准备,并使雇主和雇员组织达成协议。③成立三方专业委员会。有的国家在三方协商组织机构中,还成立一些专门的三方组织,这些组织的成员分别由三方代表组成,针对就业、劳动关系、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专门问题进行协商讨论。④设立三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大部分国家都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中设立三方代表,或由三方人员组成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劳资关系委员会等。⑤设立综合性的三方联系制度。如日本的产业劳动恳谈会、俄罗斯的社会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马来西亚的全国联合咨询委员会等。
(四)地方“三方机制”
大部分国家除了建立国家级的“三方机制”以外,还相应地建立起地方级的“三方机制”。在我国,地方“三方机制”发展迅速。从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到2001年我国正式建立国家级“三方机制”以及新修改的《工会法》第一次对“三方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在短短的几年间,我国己经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一些经济发达城市区(县)、街道(乡镇)的劳动关系的普遍建立,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已经全面启动。
青岛市总工会构建源头参与维权大框架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城市工会如何更好地维护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山东省青岛市总工会的做法是加大源头参与力度,通过推动立法、参与政策制定、三方会议三项举措,构建起工会源头参与维权的大框架,从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创造了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青岛市总工会主席邢厚仁认为,当前城市已呈现出经济成份多元化、劳动关系复杂化的特点。作为城市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重点必须放在源头参与上,通过积极参与,从源头建立起适合城市特点、符合社会发展的职工权益维护机制。他们把维护重点放在推动立法、参与政策和三方会议制度上,从三个平台全面维护职工权益。
——推动立法,构筑起工会代表职工主张权益的活动平台。近年来,青岛工会专门成立了参与立法起草小组,主动提报立法项目并纳入地方立法总体规划,先后参与或推动制定了《青岛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青岛市劳动监察条例》等涉及职工权益的地方立法和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40余部(项)。
——参与政策制定,搭建起工会反映职工呼声和意愿的渠道。在参与政府每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参与小组都充分地调研,代表职工提出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先后吸收采纳工会的建议和主张260多条,并最终写入相关政策之中。已实施的《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采纳了工会政策参与小组提出的参保职工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50%降到30%等意见和建议,为缓解职工看病难发挥了积极作用。
——建立起工会劳动企联三方会议协调分动关系的制度。为加强对涉及职工就业、分配、社保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青岛市总还积极推动建立了由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全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定了《青岛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市总还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联合出台了《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解决诉讼外调解约束力相对较弱的问题,使青岛的“调解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效力,这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尚属首次。
在加强源头参与的同时,青岛市总工会还从集体合同、职代会、困难帮扶、安全生产、争议调解、监督服务等方面入手,全面建立起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机制。目前,青岛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13000多家,覆盖职工125万余人,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事业单位5500个,乡镇(街道)或社区设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达178个,资产经营(集团)公司设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达49个,各类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达14700余个,建立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4000余个,专兼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13000余人,形成了全面、立体的职工权益保护网络。
金山区开展工会知识职前教育初见成效
对工会组织的认知程度,是职工群众能否产生加入工会组织愿望的重要因素。金山区总工会在上海石化工业学校、上海市金山食品工业学校进行工会知识职前教育的探索,己初见成效。
这两所中等职业学校每年约有2500名学生毕业。区总在毕业班的学生中,进行工会基础知识的教育,让学生在就业前,对工会组织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知,了解“为什么要建立工会?加入工会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工会能为会员提供什么服务?”让学生一踏上工作岗位,就有自愿加入工会组织的要求,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目前职前工会基础知识教育,己纳入这两所学校的长期教育计划。
最近区总在学生中开展工会基础知识问卷调查显示:在没有进行工会知识教育前,较多了解中国工会的仅占8%,稍有了解的占37.2%,不了解的则占到了54.5%。经过工会知识教育普及后,有62.8%的学生表示参加工作后会加入工会,有34.8%的学生表示要看看再说,没有学生明确表示不参加工会。值得可喜的是有86.8%的学生表示当工作单位没有工会组织时,会向市总工会、区总工会和单位领导提出成立工会的要求。当问到“你对单位工会不开展工作的态度”时,有76.9%的学生回答会向单位工会主席提出意见和建议。
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 我国现已进入”黄灯”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最近研究出一套针对中国国情的“居民收入分配预警系统”。该预警系统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首次测算出,2003年以来,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已进入值得警惕的“黄灯”区。专家提醒,如不采取相应措施,到2010年后将进入“红灯”范围。
据介绍,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可以从城镇、农村、城乡、行业、地区几个方面来分析。为了便于人们理解,预警系统从安全到失衡划分了“蓝灯”、“绿灯”、“黄灯”、“红灯”四个阶段和相应的警戒值。“黄灯”表示收入分配关系进入警戒状态;“红灯”表示收入分配差距完全处在不合理的状态,容易产生各种社会不稳定现象。
预警系统显示,2003年城镇居民内部总体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其评价指数为69分,低于70分的“黄灯”警戒线。城镇居民最高组与最低组之间的收入之比从2002年的5.2∶1扩大到2003年的5.4∶1。
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城乡收入差距评分从1980年的80分左右下降到2003年内的72.7分,接近“黄灯”警戒线。1980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人均纯收入的2.5倍,到2003年扩大到3.23倍。
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拉大,贫富悬殊的评价指数为64分,已接近60分的“红灯”警戒线。1992年贫困农民的收入上限与一般农民之比为1∶2.452004年扩大到1∶4.39。研究组专家据此提出,当前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农民收入问题,更明确地说是农民中低收入者的收入问题。 行业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1980年的行业收入差距评分为80.2,到2003年已经为72.0分,行业劳动收入差距同样已接近“黄灯”。据透露,农、林等一些整体收入水平较低的行业与能源等垄断性行业和金融保险等高收入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达到5倍左右,而国际上通常以2倍为正常数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