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制度性选择
农民工作为弥补制度缺失的特殊的历史现象,他们的权益保障机制上存在的缺失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进行了大量的实践探索。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予以保障。工会作为集体劳动权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由于农民工是二元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独特的身份标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同于维护传统的产业工人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必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二元经济转轨并存的背景下,作出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制度性选择。
第一,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党要依靠工人阶级,包括接近、联系不同的单个工人,但更为主要的是依靠作为整体的工人阶级。同样,工会要代表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将进城务工人员最大限度地吸收到自己的组织中来。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资本主义时代的工会运动时曾指出: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中心,使工人从散漫无力走向阶级联合,“通过工会使工人阶级作为一个阶级组织起来。而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因为这是无产阶级的真正的阶级组织”。党要建立巩固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就要通过工会建立先锋队和本阶级群众的联系,这是党的力量源泉和存在发展的基础。同样,要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广大农民工从散漫状态走向阶级联合、统一,成为党可依靠的坚实的阶级基础,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要求,积极在农民工中建立工会组织,变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个别劳动关系为工会与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关系,确立工会对农民工的集体劳动权代表者身份,变散漫无序为组织有力,变非市场行为为市场行为,变个别劳动关系的不均衡状态为集体劳动关系的市场均衡。有必要强调的是,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必须坚持依托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进行,强化农民工输入地工会组织的责任。而作为农民工输出地工会则应当在信息交流、就业前培训等方面提供服务,起着一种配合、协助作用。
第二,坚持走依法维权之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工会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必须依靠法律的手段实行依法维护。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集体由工会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是建立规范、协调的劳动关系的两项基本制度。为了防止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地位失衡,摆平企业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责、权、利的对等关系位置,现代法制国家都特别强调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规范作用,即劳动合同中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准。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会要尽指导职责;而作为集体劳动权的代表者,工会则要直接代表劳动者群体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中有关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形成集体协议即集体合同。我认为,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主要应该依靠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从总体上、制度上协调劳动关系矛盾;集体合同制度将与劳动合同制度一起共同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协商谈判要在“平等”上着力,而协商谈判形成的集体合同更要在“履行”上下功夫,在这方面我国工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论是工会工作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还是工会干部队伍的人才准备,都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然而,工会只有从指导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再发展到代表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等制度手段,才能使得农民工的维权成为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制度化行为。
第三,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我国加入WTO、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工会组织要主动会同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企业家组织就企业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协商,对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对有重大影响的职工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农民工多分布在乡镇、街道,在大量非公有制企业之中劳动。而非公有制企业不少尚未组建工会,有些工会组建后作用发挥不力,许多农民工被侵权却得不到及时维护,工会的许多工作由于受到资方的阻挠还没有能够正常开展,这就迫切需要地方工会发挥作用。因此,工会组织要努力推动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并向乡镇、街道延伸拓展,争取乡镇、街道尽快全部建立;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坚持定期会商、工作联动、目标考核,充分发挥作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形成的意见,要对辖区所有用人单位形成约束力,从而真正发挥三方协商机制所应有的作用。
第四,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会作为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在劳动争议处理的调解、仲裁和诉讼阶段,都应该履行作为集体劳动权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职责。许多人认为,参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政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工会实现参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两条主要途径。应该说,强调工会加大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力度,对于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有着重要作用。然而,从非公有制企业蓬勃壮大和劳动争议新趋势来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劳动关系日益呈现出国际化、复杂化的特点,表现出更多更难解决的情况。由此导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经过劳动仲裁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显著增多。由于我国目前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三阶段,只有劳动争议诉讼没有体现“三方性原则”,工会和雇主方代表陪审缺位,导致长期以来工会对劳动争议诉讼不够重视,不论是认识上,还是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上,都严重不到位。而当近年来大量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涌现时,往往又显得措手不及、爱莫能助。因此,国家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同时,应尽快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设立由工会代表和雇主代表参加的特殊陪审制,完善工会支持劳动者起诉原则,扩大法律援助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在此前提下,工会更要研究如何帮助职工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维权能力较弱的进城务工农民,通过劳动争议诉讼来提高维权效率的问题。 维护和发展农民工利益,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而实现城市化,将农民工逐步转化为市民,是中国现代化建设和民族伟大复兴的希望所在,是解放农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工会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和市场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积极开展源头参与,发挥民主渠道作用,推动国家从法律制度上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状况,同时通过自身市场化的运行,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构建农民工维权的组织架构,促使劳动力市场走向均衡,改变农民工组织散漫、维权乏力的状况。这是在我国二元经济转轨过程中,工会对农民工权益实现有效维护的制度性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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