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人发[2006]47号
各县区人事局、总工会(工会),各开发(试验)区劳动人事局、工会,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处、工会,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人事局、市总工会《关于开展评选全市工会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工作的通知》(合人发{2005}282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激励广大工会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全市工作大局中的作用,为我市“加快发展、奋力崛起、勇当先锋”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市人事局、市总工会决定,在2006年开展评选表彰全市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市工会系统从事工会工作的专职工会干部。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工会组织关系隶属市总工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二)表彰名额 先进集体36个,先进个人56名(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评选的全市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必须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过硬,廉洁奉公,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受到上级领导部门及社会各界好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有新思路、新举措,能够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高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积极推进自身的改革和发展取得突出成绩的; 3、积极宣传、推动和贯彻落实《工会法》、《劳动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作用突出的; 4、在工会其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评选的全市工会工作先进个人,必须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热爱工会事业,在全市工会系统内堪称楷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动员和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在提高经济效益和服务大局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在工会组建、发展会员以及职工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中成绩突出的。 3、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积极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敢于和善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为职工办实事、解难事成效显著的。 4、在工会其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5、从事专职工会工作满3年以上。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评选制度,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民主推荐,逐级审核。各单位在上报推荐对象前,须对推荐对象的名单和事迹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市人事局和市总工会将在《合肥晚报》向全市公示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征求社会意见。
(二)各级人事、工会部门要对基层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认真考核,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考核工作按照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考核责任制。对基层上报的事迹材料要进行实地核实,并由县、区、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签署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征求当地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
(三)评选工作面向基层和一线,先进集体评选重点是基层单位,被评为先进集体的县(处)级单位不得超过受表彰单位的20%;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参评比例,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县(处)级领导干部,不得超过受表彰人数的8%。单位负责人与所在单位不得同时作为候选对象推荐上报,以体现表彰的广泛性。
(四)各系统(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需分别填写《全市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奖励审批表》、《全市工会工作先进个人奖励审批表》一式4份(表样见附件2、3,“主要事迹”一栏必须填写简要事迹,各审核单位必须签署明确的推荐意见,不得盖空白章),推荐对象的“事迹材料”应真实、扼要,重点要突出,不少于2000字,一律A4纸打印等)。推荐材料由各系统(单位)于2006年3月10日前报全市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表彰为“全市工会工作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表彰为“全市工会工作先进个人”,颁发奖品、证书 五、组织领导 市人事局、市总工会成立全市工会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市总工会主席杜昌寿为组长,市人事局副局长孙伟光和市总工会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邹华前为副组长,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处长胡坤焯、市总工会组织部部长汪功胜为成员,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具体事务。联系电话:2646221。
评选表彰全市工会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是全市工会系统的一件大事,人事部门和同级工会要组织力量,密切配合,严格审核,积极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特此通知。
合肥市人事局 合肥市总工会
二OO六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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