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首页 | 合肥工会 | 工会新闻 | 维权在线 | 服务之窗 | 帮扶中心 | 劳模风采 | 资料中心 | 下载专区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合肥工运》电子版-合肥工运2006年第1期    
     合肥工运2006年第1期
 
难点思辨
发布日期:2006-3-21 作者:

对新形势下“维权”   弱化问题的思考
董  方

    随着国企改革、改制的不断深化;随着国家招商引资开办外资、合资企业力度的加大和大力鼓励民营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所有制形式已呈多元化,目前已达六种之多,即:国有或国有控股、集体所有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民营(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或被私企兼并后改为民营)、私营企业等。所有制形式的多元化,虽然大大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也给企业工会工作带来了一些问题和难度。尤其是增大了工会维权的难度,不少地方出现弱化现象,同时也增大了工会干部的岗位风险性,维权弱化现象在除国有或国有控股以外的其他几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中较为明显,且逐渐呈蔓延趋势,这一趋势在一段时期内将难以改变,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各种所有制类型企业维权机制的不一致性

    工会维权机制主要靠职工代表大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工资协商谈判、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厂务公开等等。就以上几种维权机制在各种所有制类型企业中施行的情况和效果看,大不相同,有的企业施行的较好,有的企业比较差。笔者依据企业不同所有制形式分析,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这类企业多数比较注重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注重工会工作;注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民主管理上能坚持职代会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厂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等。但是就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工资协商谈判机制就比较难了。因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全部或大部分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受国资委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企业的职工(含法定代表人)不是“社会人”仍然是“企业人”,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因此,职工与经营者之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资关系。企业内的劳动关系、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增减等仍然要符合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有关政策,而不是经营者个人所能决定的,所以工会要提出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和工资协调谈判机制就难以行得通。

    二是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这类企业基本上是按国外经营模式运行,对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民主管理、维权机制难以理解和执行。他们片面认为这些制度对他们毫无意义。有的外资企业甚至抵制建立工会,何谈民主管理,何谈维权。有的外资企业看准中国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招商引资的额度和招商引资所带来的政绩,钻政府重招商、重经济,轻工会组织建设、轻维权的空子,严重侵犯员工利益。最普遍的就是超时工作;不按《劳动法》规定付给加班工资;不为员工缴纳各项保险等。所以说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侵犯员工权益多,工会维权难的现象比较突出。

    三是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这类企业认为改制了,以前国企的一些条条框框已不适应民营企业的经营模式了。认为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完全退出,职工身份完全置换,企业是所有出资人的企业,也就是股东的企业。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利机构,股东大会可以决定企业的一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方向、利益分配和员工工资待遇等决策、方案,无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因此,从目前所有改制组建的民营企业看,民主管理制度不过只是一种形式而已,工会也被认为只是一个担负员工教育、组织文体活动的企业附属机构,由此给工会维权造成一定难度。

    四是私营企业。目前我国大部分私营企业都是原生性私营企业,相当一部分还是家族式企业。这类企业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权机制建设方面,没有或基本没有建立,有的私企连工会都没组建,有的即使组建,其工会主要负责人大都是企业老板的亲属或亲信,因此,在私营企业,维权机制建设难,维权就更难了。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国家没有一部统一的,且适合于各种所有制类型企业建立维权机制的政策法规,因而各种所有制类型企业的维权机制建立参差不齐,差距较大,并由此造成企业工会维权难、风险大,使维权工作出现弱化现象。

    二、工会干部存有后顾之忧是当前企业维权弱化的另一重要原因

    在企业,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主要靠工会,工会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是整个维权过程中的主要负责人、责任人。工会主要领导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工作能力的高低,决定着企业维权的水平和效果。但是,工会领导的立场、事业心、责任心却是决定工会能否建立维权机制,能否主动维权、大胆维权、无畏维权的关键。要抓住这个关键,就将涉及到工会干部本身的权益问题。目前,从全国来讲,各级工会领导只强调企业工会必须加强维权工作。《工会法》也将维权定为基层工会的基本职责,但是,却没有建立一套维护工会干部权益的法律、法规,尤其是针对维护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民营、私营企业工会干部权益的有关统一的法规。因此,这些企业的工会干部在维权问题上心有余悸,甚至不敢维权。因为,工会干部是企业的一员,一切工资、福利待遇都是老板给的,老板有升降工会干部工资和福利待遇的权力;有通过一定程序更换不合他们需要的工会干部的权力;有削减工会人员编制的权力等等。总之,在所有非公有制类型的企业里,工会处于弱势地位,一切工作要看老板脸色行事,否则将难以开展工作。目前全国各地有不少非公有制类型的企业不愿建立工会,即使建了,工会也难以开展工作。所以说,没有维护工会干部权益的机制,就难以调动基层工会干部维权的积极性。

    三、对改变基层企业维权弱化现象的建议

    要改变基层企业维权弱化现象,就必须注重以下几个问题的研究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

    一是制定适合各种非公有制类型企业建立维权机制的政策法规。当前要落实全总主席王兆国同志提出的“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讲话精神,就必须针对当前各种所有制类型企业并存的新特点,研究制定一部系统的适合各种非公有制类型企业建立健全维权机制的政策法规。没有法律依据,工会难以与外资老板就维权方面问题进行沟通,有了统一的政策法规,工会就可依法理直气壮地维权,这是改变非公有制类型企业维权弱化现象有力措施,也是关键措施。

    二是注重和加强对工会干部权益的维护。工会要依法维护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就很难避免与经营者发生矛盾,尤其在非公有制类型的企业,一旦发生矛盾,工会干部本身的权益也难保不受侵害。因此要调动工会干部的维权积极性,就必须注重和加强对工会干部权益的维护,以解除后顾之忧。笔者认为,保护工会干部权益,最好办法是将工会干部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独立于企业之外,其费用来源可从工会经费列支,由上一级工会统一征收、发放。

    三是改革基层工会领导干部制度,试行主席委派制。试行基层工会主席委派制(尤其是非公有制类型企业),可以避免企业工会主席与老板的裙带关系、帮派关系,防止老板与工会联合侵犯员工利益的问题发生。为了保证被委派工会主席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委派单位(一般由县、市级总工会负责)可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委派后实行定期考评和民意测验,确保被委派人员能胜任本职工作。


合肥工运2006年第1期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合肥市总工会主办 版权所有©
合肥永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创意制作&技术支持  ICP备案编号:皖ICP备05001904号
 
cms 内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