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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工运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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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3-21 作者:

承包企业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河  流

案例:

  张某是塑料公司成型车间的一名职工,由于企业经营不景气,由张某所在的车间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实行承包经营。2004年11月25日,张某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链条绞断左小腿,立即被车间职工送到医院急救,经过抢救后,张某脱离了危险。张某的家属向塑料公司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要求,并要求公司支付李某医疗期间的治疗费。公司认为张某所在车间已经被承包了,应由实际的用人方成型车间承包人负责张某的工伤责任。因此,该公司不同意支付张某的医疗费和相关费用。张某的妻子将塑料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张某在承包的成型车间工作期间,并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且发现该公司一直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裁定塑料公司承担张某工伤期间的治疗费和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评析: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实行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二是张某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范围是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本案中,虽然张某在承包的成型车间工作,但是其劳动关系一直在塑料公司,该公司并没有因为成型车间被承包,而与该车间包括张某在内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理应塑料公司承担张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塑料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向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塑料公司拒不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是明显错误的。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受到职业伤害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张某的妻子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在张某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塑料公司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是塑料公司承担张某的医药费和其他工伤待遇。本案中,塑料公司没有依法履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在张某被确定为工伤后,塑料公司应当承担张某治疗期间的医药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的伤残津贴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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