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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劳模身体健康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4-11 作者:

合工办[2006]35号

各县、区、产业、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规定,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劳模的关爱,进一步做好劳模的管理服务工作,经研究决定,近期在全市开展劳模身体健康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受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国家部委)、市人民政府表彰的全国、省(部)、市级劳动模范。其单位工会关系隶属于合肥市总工会的。
    二、体检项目:按保健中心干部标准执行。
    三、体检费用:每人160元。(1)单位在职劳模、离退休劳模体检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2)特别困难单位劳模体检费用经批准同意后,可以适当减免。(3)无单位、退休后脱离原单位纳入社区管理的劳模、农民劳模体检费用由市总工会协调解决。
    四、体检方式与时间:有单位的劳模体检由各单位自行安排实施,待体检全部结束后,由各县、区、局、行办、直属单位工会汇总并填写劳模体检反馈表报市总经济技术部备案。
    无单位、纳入社区化管理、农民劳模体检由各县、区、局、行办、直属单位工会申报,经市总经济技术部审核同意后,由市总工会统一安排。
    困难单位的劳模体检费用应填写减免申报表上报审核后实施减免。
    全市劳模体检工作在五月中下旬进行,五月底前结束。
    五、有关要求:劳模体检是劳模应享受的待遇,各级组织要把它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要精心组织,安排到位,确保质量和不遗漏一位劳模。
    劳模体检减免申报表请各县、区、局、行办、直属单位工会于4月30日前报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特此通知


   附:1、合肥市劳模体检费用减免人员申报表
        2、合肥市劳模体检人员反馈表

        (单击左键下载)

                                                                          二OO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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