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下岗当处分 输掉官司没商量 阚集
某企业以其职工刘某扰乱单位正常生产秩序为由,作出对刘某“下岗3个月、罚款300元”的处理决定。刘某不服,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最终企业被裁决败诉。 2004年6月,某企业主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改制,刘某等几十名职工对改制提出异议,到企业办公室向单位领导反映问题,因言语不合发生争吵。后单位负责人以刘某说话粗野、态度不好为由,召开职工大会宣布对刘某处以“下岗3个月、罚款300元”的处理决定。刘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撤销某企业对其“下岗3个月、罚款300元”的处理决定,返还从其工资中扣发的300元罚款,补发其“下岗”期间的工资及一切损失。 仲裁庭审时,被诉人某企业辩称:申诉人称其因对企业改制有异议,与其他几名职工按正常程序提出意见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刘某等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在企业办公室吵闹扰乱了单位正常工作。申诉人称被诉人因其态度不好,召开职工大会对其作出“下岗3个月、罚款300元”的处理决定的表述是错误的,被诉人对申诉人的处理通知是经过法定程序得出的结论,是由中层以上干部讨论决定的。 仲裁委认为,申诉人作为被诉人单位职工,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权利,被诉人以申诉人扰乱其正常工作秩序为由对其作出“下岗3个月、罚款300元”的处理无法律依据。劳动者在被以非法定事由及依据停止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情况下应得的工资报酬。在被诉人拒绝举证,无法确定申诉人正常工作时工资数额的情况下,被诉人应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申诉人工资损失。仲裁委经调解无效,最终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及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作出裁决:被诉人某企业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恢复申诉人刘某的工作,补发扣发的工资300元,并以每月923元(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申诉人“下岗”期间的工资。 在此需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处理违纪职工既要有职工违纪的事实及明确的法律依据,又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将“下岗”作为对职工的处分,既无任何法律依据,也伤害了那些真正因为企业经营原因而下岗的职工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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