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首页 | 合肥工会 | 工会新闻 | 维权在线 | 服务之窗 | 帮扶中心 | 劳模风采 | 资料中心 | 下载专区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合肥工运》电子版-合肥工运2006年第2期    
     合肥工运2006年第2期
 
知识窗
发布日期:2006-4-30 作者:

农民工称谓经反复研讨后确定
本刊辑


    北京消息  国务院研究室负责人在就《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若干意见》采用“农民工”称谓,是经过反复研讨斟酌、听取多方面意见后确定的。
    记者问:《若干意见》概括外出务工农民这个群体用的是农民工称谓,请问是怎样考虑的?
    该负责人回答说:《若干意见》采用“农民工”称谓,是经过反复研讨斟酌、听取多方面意见后确定的。一是采用农民工称谓,既能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也能包括异地或就地转移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二是农民工是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特殊群体,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三是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比较准确,比较贴切;四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相关文件中都使用过农民工称谓,也有依据。绝大多数同志和专家都赞成文件继续用农民工称谓,认为对农民工歧视与否,不在于使用什么样的称谓,关键在于实行什么样的经济社会政策。
    该负责人也指出,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目前,中国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

 


合肥工运2006年第2期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合肥市总工会主办 版权所有©
合肥永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创意制作&技术支持  ICP备案编号:皖ICP备05001904号
 
cms 内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