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好地为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困难劳动模范以及因依法开展工会工作而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根据《工会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2]123号),经合肥市总工会、合肥市司法局共同研究、制定的《合肥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试行)》将于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现将《办法》中读者关心的问题摘登如下:
问:职工法律援助的概念是什么?
答:职工法律援助是指工会组织、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成立的职工法律援助机构,聘请专业法律服务人员,为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困难劳动模范以及因依法开展工会工作而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工作者,提供的法律援助。
问:《办法》中所指的困难职工是怎么界定的?
答:困难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但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或家庭人均收入虽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因疾病、失业、未成年子女就学等原因致使家庭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职工。
问:想申报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志愿者,请问有什么条件?
答: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志愿者,应具有我国国籍,身心健康,熟悉工会、劳动保障、民事诉讼、劳动仲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热爱法律援助事业,热心参加职工法律援助活动,胜任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职工法律援助志愿者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从下列人员中聘请:律师;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法律类专业的教师、科研人员、在读研究生、在读博士生;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具有法律服务执业证书的法律工作者;经过培训的劳动争议仲裁员、工会法律工作者。
问:哪些案件属于援助的范围呢?
答:职工法律援助范围分六大类:1﹒困难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2﹒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工伤赔偿等劳动争议案件;3﹒重大、疑难或者群体性的劳动争议案件;4﹒经济困难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劳动争议案件;5﹒工会工作者因开展工会工作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6﹒职工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援助的其他案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案件,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援助。1、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职工法律援助案件范围;2、职工法律援助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合肥市总工会的(单位暂未成立工会组织的除外);3、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诉人;4、案件有比较充足的理由、依据和证据,有胜诉可能的;5、属于本市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的;6、职工法律援助机构依法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问:职工法律援助的方式有哪些?
答:职工法律援助的方式有:1、定期开展律师接待职工来访活动,提供法律咨询;2、不定期进行职工维权法律法规知识宣传;3、代写法律文书,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4、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5、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
问:如果得到了援助,可以享受到哪些帮助呢?
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请人为受援人。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1、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非诉讼代理,调解、仲裁、诉讼代理等法律帮助;2、可以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3、有事实证明援助案件的承办人未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问:有没有什么要履行的义务呢?
答:受援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二)如实陈述案件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配合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及其承办人的工作;(三)承担鉴定费、公证费等依法必须承担的费用;(四)因法律援助而获得较大利益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支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全部或部分费用;(五)捏造或隐瞒事实等情况,取得援助资格的,职工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后,有权终止法律援助,援助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援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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