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首页 | 合肥工会 | 工会新闻 | 维权在线 | 服务之窗 | 帮扶中心 | 劳模风采 | 资料中心 | 下载专区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资料中心-本会文件-合工文件    
     合工文件
 
关于印发《合肥市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3 作者:

合工[2007]90号

 

各县、区、产业、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
    为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2007年7月1日起,合肥市总工会开展了职工医疗互助互济试点工作,得到了企业党政领导的支持和广泛职工的欢迎。为使这项工作不断完善,更加切合实际,现将该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管理办法


                                  合肥市总工会
                                二OO八年元月一日


       合肥市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管理办法
               

为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协助政府解决职工看病贵问题,特制定《合肥市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管理办法》。
    一、帮扶对象
    (一)困难职工
    指持有由合肥市总工会颁发的《合肥市特困职工帮扶证》、《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证》的困难职工。
    (二)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工作的企业职工。
    二、帮扶标准
    (一)对持证困难职工,年度内,帮扶标准为:
    1、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5000元(含5000元)的,按30%给予帮扶;
    2、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40%给予帮扶;
    3、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50%给予帮扶;
    4、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0元以上的,最高帮扶为30000元。
    5、持有《合肥市特困职工帮扶证》《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证》的职工,家庭成员中有患大重病的,按困难职工本人帮扶标准的50%执行。
    6、持证职工如单位未参加医保,按自付部分的20%给予帮扶。家庭成员按15%帮扶。
    (二)为鼓励、推动企业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工作,市总工会将在企业内部医疗帮扶的基础上再追加帮扶,具体标准为:
    1、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5000元(含5000元)的,按企业救助后余款的20%给予帮扶;
    2、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企业帮扶后余款的30%给予帮扶;
    3、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企业救助后余款的40%给予帮扶;
    4、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0元以上的,最高帮扶为15000元。
    5、对于不属帮扶对象的其它职工,如本人患重大疾病个人自付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度本市职工人均工资水平的,由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证明,视情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帮扶。
    三、申请程序
    1、个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2、单位工会对照条件认真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并盖章;
    3、经主管区、局(行办、公司)工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帮扶中心及时做好登记、建档、审核、报批和帮扶工作。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市二级以上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单据(有医保的凭医保定点医院的结算单据,未参加医保的凭二级以上医院的单据)出示原件留下复印件。
    2、医疗费发生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低保对象须提供低保金领取证,市总工会帮扶对象须提供帮扶证)。
    3、出示《工会会员证》。
    4、农民工须出示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证明。
    四、资金来源和管理
    医疗帮扶资金从合肥市送温暖基金、社会捐助款和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帮扶资金中支出。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以及市总工会经审会、财务部等监督和检查。
    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每月向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报告一次帮扶情况;每年向市困难职工帮扶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五、几点说明

(一)拟建立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制度的单位需为职工医疗参保单位;有较为完善的章程或办法;章程或办法需经本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市总工会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互助互济单位申请医疗帮扶应由单位工会统一申报办理。

(三)申请医疗帮扶,以每年度为一个单位,医疗费用须为年度内所发生。
    (四)每位符合帮扶条件的患病职工,每年只帮扶一次。
    (五)对已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工作的企业持有《合肥市特困职工帮扶证》、《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证》的职工,按困难职工帮扶标准享受帮扶。
    (六)对符合帮扶条件,有重病但确实无钱看病的困难职工,经调查核实后,年度内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
    (七)在职职工包括与企业签有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救助范围

1、因工伤、交通、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引发事故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2、擅自到非二级以上医院或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3、凡不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物、药械和治疗费用。
    (九)申请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予救助。对骗取帮扶金额将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三县总工会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办法,市总工会酌情给予补助。
    (十一)本办法由合肥市总工会保障部负责解释,自2008年元月1日起实施。

(十二)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原《合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补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合工[2007]45号)、《合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补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有关内容的补充通知》(合工办[2007]97号)同时废止。

 

 

 

 





    合肥市职工医疗救助申请表

 

申请人

姓  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患何种病

 

年自付

医药费

 

身份证号码

 

有  无

帮扶证

 

帮扶证号

 

是否享受低保

 

联系电话

 

本人患病情况及家庭

困难情况

 

申请人单位工会意见

主管部门(区、局)工会意见

 

 

帮扶中心意见

 

 

市总工会审批意见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合工文件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合肥市总工会主办 版权所有©
合肥永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创意制作&技术支持  ICP备案编号:皖ICP备05001904号
 
cms,网站管理,网站内容管理,内容发布系统,信息采集,免费下载CMS,免费cms,内容管理系统, 个性化门户,全文检索,个人门户,建站系统